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6至2019年5月17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下午15:
00至2019年5月17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工业厂房25栋1段5层,公司会议
室。
4、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0日。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文焕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54,305,7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339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4,303,735股,占公司总股份60.337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总股份0.0022%。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3人,代表股份2,473,518
股,占公司总股份2.74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71,518
股,占公司总股份2.74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
总股份0.0022%。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54,305,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73,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54,305,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73,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54,305,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73,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54,305,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73,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54,305,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73,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54,305,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73,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54,305,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73,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54,305,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73,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54,305,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73,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54,305,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73,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54,305,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73,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54,305,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从珍,袁锦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