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现金购买深圳市泰博迅睿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之协议的补充协议
由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高枫、龚良昀
签订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4月24日在深圳市签署:
甲方(股权受让方):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工业厂房25栋1段5层(1)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焕
乙方一(股权转让方):高枫
身份证号码:330402197404220310
乙方二(股权转让方):龚良昀
身份证号码:431003198402166019
(上述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为“乙方”,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上述甲方与乙方已于2018年3月23日签署了《关于以现金购买深圳市泰
博迅睿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之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对本次
现金收购所涉的标的资产、标的资产定价及支付方式、过渡期间损益、协议的生效与终止、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现根据本次收购交易的具体进展情况及审计、评估结果,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对《收购协议》中的未决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补充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在《收购协议》中已有定义的用语在本补充协议(包括鉴于条款)中使用时,应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交易价格及支付
2.1经各方协商确定,一致同意对《收购协议》第3.1条款进行修改,修改
后的内容如下:
3.1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以2017年12
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公司100%股权进行评
估,泰博迅睿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4,566.53万元。经双方协商
确定,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3,900万元。按照该等交
易价格计算,甲方向乙方一、乙方二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
标的资产 交易对方 持有标的资产比例 交易对价 现金支付金额
(万元) (万元)
泰博迅睿100%股 高枫 54% 7,506.00 7,506.00
权 龚良昀 46% 6,394.00 6,394.00
合计 100.00% 13,900.00 13,900.00
2.2 交易支付方式及安排
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及安排按照《收购协议》第3.2条“交易支付方
式及安排”进行。
第三条 对违约责任的补充约定
原《收购协议》之约定“13.4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履行金钱给
付义务或者可量化为金钱的给付义务,则需要每日按照未给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日为止。”
现修订为:
13.4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可量化为金
钱的给付义务,则需要每日按照未给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日为止。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履行购买民德电子股票的义务,则每延期购买一日均需要按照未购买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购买义务为止。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各方签署之日成立,自《收购协议》生效之日生效;如《收购协议》解除、终止或失效,则本补充协议亦解除、终止或失效。
第五条 其他事项
本补充协议系对《收购协议》的有效补充,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以《收购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书与《收购协议》所述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书为准。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由各方各执一份,其它各份供报送主管机关审批或备案使用,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以现金购买深圳市泰博迅睿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之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以现金购买深圳市泰博迅睿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之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乙方一:______________
高枫
乙方二:______________
龚良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