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4 证券简称:世纪天鸿 公告编号:2022-005
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57 号)同意,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10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29,843,08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8.18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244,116,394.40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不含税)6,981,132.08 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028,301.8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6,106,960.44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11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21001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近日分别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截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元)
世纪天鸿教育科技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 801114401421012444 127,135,262.32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淄博支行
世纪天鸿教育科技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 37050102100100000040 11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淄博分行
合计 237,135,262.32
注: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原因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因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没有签署该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代为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未来可能会以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或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或通知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