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条第二款:公司由杭州雷迪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
第二条第二款:公司由杭州雷迪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整体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
记,《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为
统一信用代码为 91330100744131994K。
91330100744131994K。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4,080,115 元。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608,133 元。
无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注:其他下文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 第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序 认 缴 股 份 数 持 股 比 例 1 浙江雷迪克控股有限公司
号 股东名称 (股) (%) 2 杭州思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雷迪克 3 沈仁荣
1 控股有限公 29,700,071 45% 4 杭州福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司 5 於彩君
杭州思泉企 6 喻立忠
2 业管理有限 7,920,000 12% 7 陶悦明
公司 8 胡柏安
3 沈仁荣 6,600,000 10% 9 朱学霞
杭州福韵企 10 沈国娟
4 业管理有限 5,280,000 8% 11 沈仁泉
公司 12 沈涛
5 於彩君 5,280,000 8% 13 倪水庆
6 喻立忠 3,101,964 4.7% 14 於国海
7 陶悦明 2,970,036 4.5% 15 沈仁法
8 胡柏安 2,368,726 3.589% 合计
9 朱学霞 858,036 1.3%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杭州雷迪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
10 沈国娟 533,990 0.809%
11 沈仁泉 320,052 0.485% 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截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2 沈涛 320,052 0.485% 147,734,126.43 元中的 66,000,000 元作为出资,按照【1:
13 倪水庆 320,052 0.485% 0.447】比例折为公司股本,其余 81,734,126.43 元转入资本公
14 於国海 320,052 0.485%
15 沈仁法 106,969 0.162% 积。
合计 66,000,000 100.000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出具的“信会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杭州雷迪克汽车部件
师报字【2014】第 114619 号”《验资报告》,确认上述发起人
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截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经
认缴股份的出资已经足额缴纳。
审计的净资产 147,734,126.43 元中的 66,000,000 元
作为出资,按照【1: 0.447】比例折为公司股本,其
余 81,734,126.43 元转入资本公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
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4619 号”《验资报
告》,确认上述发起人认缴股份的出资已经足额缴纳。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94,080,115 股,均为普通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608,133 股,均为普通股。
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无 新增: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项: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会议通
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知中载明的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
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