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2 证券简称:雷迪克 公告编号:2020-044
债券代码:123045 债券简称:雷迪转债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浙江精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精峰”)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到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986 号《关于核准杭州雷迪克
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的核准,同意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面值总额 28,85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可
转债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期限 6 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288,5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登记服务及发行手续费合计 6,826,850元(含税)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1,673,150.00 元(贰亿捌仟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伍拾圆)。募集资金已
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0266 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缓急的情况投入卡车轮毂圆锥滚子轴承建设项目、实训中心和模具中心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峰,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投入金额 实施主体
卡车轮毂圆锥滚子轴承建设项目 25,115.00 24,125.00 浙江精峰
实训中心和模具中心项目 4,815.00 4,042.315 浙江精峰
合计 29,930.00 28,167.315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需要,由相关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及支付合同,并与对方商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款项支付。
2、在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时,由相关业务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门再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建立相应台账。
3、财务部门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明细表,每月定期报送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与银行承兑汇票等额的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
4、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所用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浙江精峰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浙江精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影响浙江精峰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所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浙江精峰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相关事项。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浙江精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浙江精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浙江精峰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浙江精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