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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52 深市 雷迪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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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迪克: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6

证券代码:300652           证券简称:雷迪克           公告编号:2018-028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17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仁荣先生

    4、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 年5月15 日9:30-11:30,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15:00 至2018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89号公司会议室。

    8、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58,109,15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33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公司股份

87,05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7人,代表公司股份

58,196,20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321%。其中,中小投资者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代表公司股份1,047,40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90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109,1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4%;反对65,9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133%;弃权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36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60,356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89%;反对65,95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66%;弃权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5%。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109,1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4%;反对65,9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133%;弃权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36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60,356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89%;反对65,95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66%;弃权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5%。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109,1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4%;反对72,4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245%;弃权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5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60,35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89%;反对72,45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72%;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9%。

     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113,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1%;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100%;弃权19,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32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64,25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613%;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03%;弃权19,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84%。

     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109,1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4%;反对87,0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496%;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60,35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89%;反对87,05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109,1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4%;反对5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988%;弃权29,5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50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60,35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89%;反对57,5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97%;弃权29,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13%。

     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68,92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4555%;反对72,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有效表决股份的2.9500%;

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有效表决股份的0.594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2%;反对72,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374%;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6.7333%。

    关联股东沈仁荣先生、於彩君女士、沈涛先生、倪水庆先生、於国海先生、浙江雷迪克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思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福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关于2018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109,1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4%;反对72,4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245%;弃权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5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60,35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89%;反对72,45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72%;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9%。

     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109,1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4%;反对72,4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245%;弃权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5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60,35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89%;反对72,45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72%;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9%。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并发表如下结论意见:

    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