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1 证券简称: 金陵体育 公告编号:2020-051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李春荣、李剑峰、李剑刚、施美华、施兴平、赵育龙、孙军保证向本公司提 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7 日
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春荣、李剑峰、李剑刚先生及施美华女士关于减持 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 83,373,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64.76%),计划在自本公告之日
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减持股
份累计不超过 77248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6%(若在减持计划实 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 息事项的,公司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采取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8 日
收到公司股东、董事施兴平、赵育龙、孙军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计
划在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形式减持股份
共计不超过 150,000.00 股(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 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称 (股) 比例 (股) (股)
李春荣 27,954,630.00 21.71% 20,965,972.00 6988658.00
李剑峰 25,177,340.00 19.56% 18,883,005.00 6294335.00
李剑刚 26,382,980.00 20.49% 19,787,235.00 6595745.00
施美华 3,858,150.00 3.00% 0 3858150.00
施兴平 207,825.00 0.16% 155,869.00 51956.00
赵育龙 207,825.00 0.16% 155,869.00 51956.00
孙军 207,825.00 0.16% 155,869.00 51956.00
合计 83,996,575.00 65.24% 60,103,819.00 23,892,756.00
1、控股股东李春荣持有股份的总数量 27,954,630.00 股,股份来源 IPO 前
取得,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1.71%.目前在公司担任董事、董事长。
2、控股股东李剑峰持有股份的总数量 25,177,340 股,其中 24,941,040 股
份来源 IPO 前取得,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9.56%.236,300 股份来源于二级市场
增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计
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3),股份增持前,李剑峰先生持有公司股
份 14,671,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37%;其本次共增持股份 139,000 股,增
持后截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收盘,李剑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4,810,2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9.56%;2018 年度公司权益分派,以 25,177,340 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其共计转增 10,367,140 股,转增后其持有公司股
份 251773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9.56%.目前在公司担任董事、副董事长。
3、控股股东李剑刚持有股份的总数量 26,382,980.00 股,股份来源 IPO 前
取得,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0.49%.目前在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4、控股股东施美华持有股份的总数量 3,858,150.00 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
得,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目前在公司无职务。
5、公司股东施兴平持有股份的总数量 207,8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0.16%,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目前在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研发中心副主 任。
6、公司股东赵育龙持有股份的总数量 207,8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0.16%,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目前在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金陵文体总经理。
7、公司股东孙军持有股份的总数量 207,8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0.16%,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目前在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研发中心副主任。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相关情况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本次所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和首次公开发行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协议转让
5、减持数量和比例:
拟减持股份数量(股)
股东名称 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不超过)
李春荣 2,200,000.00 1.71%
李剑峰 2,200,000.00 1.71%
李剑刚 2,200,000.00 1.71%
施美华 1,124,800.00 0.87%
合计 1 7,724,800.00 6%
施兴平 50,000.00 0.039%
赵育龙 50,000.00 0.039%
孙军 50,000.00 0.039%
合计 2 150,000.00 0.117%
(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
整。)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计划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不一致的情况
四、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春荣、李剑刚、李剑峰及施美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并按照《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相应的义务。
2、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春荣、李剑峰、李剑刚、施兴平、赵育龙及孙军承诺:
(1)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春荣、李剑刚、李剑峰、施美华、施兴平、赵育龙及孙军承诺:
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金陵体育股票发行价,减持的金陵体育股份将不超过金陵体育股票发行后本人所持金陵体育股份的 50%。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自身的资金周转安排及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及价格具有不确定性;
2、 李春荣、李剑峰、李剑刚先生、施美华女士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春荣、李剑峰、李剑刚先生及施美华女士以及公司董事、股东施兴平、赵育龙、孙军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