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 公告编号:2020-028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司
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扣除回购股份后每 10
股分红金额÷10 股,即 12,722,940.00 元=106,024,500 股×1.20 元÷10 股。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2,722,940.00 元÷107,351,600 股=0.118517元/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及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比例为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六位)。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18517 元/股。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0 年4月10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1、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20 年 5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派方案: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已回
购股份 1,327,100 股)后的总股本 106,024,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1.2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08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4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 年 5 月 28 日;
2、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为:2020 年 5 月 29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5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980 庄占龙
2 00*****774 向潜
3 01*****660 兰小华
4 40*****336 苏芳
5 00*****758 黄国荣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 年 5 月 20 日至登记日:2020 年 5
月 2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方法
咨询地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工业园
咨询联系人:苏芳、庄伟阳
咨询电话:0596-6783990
传真电话:0596-6783878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