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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园林: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8


    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25-001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01,660,742.42 元(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提

  起上诉,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琼 96 民初 292 号。现将本次诉讼基本情

  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琼海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被告”)于 2017 年 11 月签署《博鳌

  大农业国家公园一期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由公司作为博鳌大农业国家公园一

  期工程总承包 EPC 项目的承包人。项目完工后,因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和项目

  管理服务费,公司多次至被告处催要,被告承诺多次未兑现,至公司提起诉讼时

  尚有 3822.2281 万元工程款未支付,382 万元管理费未支付。项目已经竣工验收

  超过 6 年时间,被告拖延巨额工程款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公司的合法权

  益。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提起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判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9,422,281.48 元。

  2、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41,968.27 元,由公司负担433,574.62 元,由被告负担 108,393.65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涉案项目的结算价包括设计费、项目管理服务费、勘察费和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费等,将合同总价与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费混同,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对一审判决存在异议,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提起上诉,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琼 96 民初 292 号。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