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22-019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1、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
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吕明华、何韦、葛荣、李永红、童存志、高艳发来
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拟减持本公司股份。
2、截至目前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吕明华、何韦、葛荣、李永红、童
存志、高艳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36,441,10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7.52%。其
计划在 6 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648,332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00%。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股本比例
吕明华 8,517,758 6.43%
何 韦 9,576,339 7.23%
葛 荣 10,768,622 8.13%
李永红 2,259,195 1.71%
童存志 3,009,195 2.27%
高 艳 2,310,000 1.74%
合计 36,441,109 27.52%
注:上述数值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吕明华、何韦、葛荣、李永红、童存志、高艳保证向
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
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4、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计划减持合计不超过(含)2,648,332 股,即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2.00%。
5、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
后的 6 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2.00%。
6、拟减持的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不低于首发发行价格。
注:若减持计划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 吕明华、 何韦、葛荣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
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
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
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
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公司股
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
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
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 李永红、 童存志、 高艳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
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7 年 11 月 5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
期(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6 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公司股
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
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
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三)吕明华、何韦、葛荣、李永红、童存志、高艳在《一致行动人协议》
中承诺情况
1、自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日起 18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杭州园林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杭州园林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杭州园林所有,本人所
直接持有的股份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杭州园
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杭州园林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四)吕明华、何韦、葛荣、李永红、童存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锁定期承
诺情况
1、自杭州园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即新增股份上市首日)
起 18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本次认购的杭州园林股票,也不由杭州
园林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杭州园林股票由于杭州园
林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截至目前,本次披露减持计划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
述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吕明华、何韦、葛荣、李永红、童存志、高
艳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和本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
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
关注其减持计划后续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
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吕明华、何韦、葛荣、李永红、童存志、高艳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