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21-028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94,264.89 元(不含税)。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21]664 号《关于同意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 4,416,609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5.17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66,999,958.53 元,扣除发行费
用(不含税)人民币 5,292,696.41 元,合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707,262.12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842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且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向承诺情况
根据《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
集说明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三、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5,292,696.41 元(不含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 394,264.89 元(不含税),公司拟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 394,264.89 元,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类别 金额 说明
审计及验资费 198,113.20 自筹资金支付
律师费 196,151.69 自筹资金支付
合计 394,264.89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94,264.89 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的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94,264.89 元。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882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1 年 8 月 19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882 号)。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