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18-010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履行期间可能遇到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计的因素,可能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因此存在一定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预计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内容。
3、本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8年5月2日,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
方”)与莆田市生态水系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生态水系建设投资公司”或“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莆田市北洋绿心启动区十里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设计等有关事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项目设计费合同价暂估为¥25,637,028.00元 (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叁万柒仟零贰拾捌元整 ),最终设计费收费按经过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工程设计费基准价计费金额相应调整。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莆田市生态水系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44BPP1P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明宾
注册资本:348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0日
营业期限自:2011年05月23日至2065年11月09日
企业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30号
经营范围:负责莆田市河道安全生态水系建设的投资、管理工作和涉及河道生态项目策划、开发、利用及建设管理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甲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项目中标不涉及关联交易。
3.主要股东及各自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莆田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9800.00 85.63%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5000.00 14.37%
(二)双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发生的购销金额
无
(三)履约能力分析
莆田市为重点建设安全生态水系,注册成立了莆田市生态水系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涵江河道为重点的南北洋河道治理打捆成“莆田南北洋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工程”,全市统一规划、统一捆绑设计、统一技术标准,推进前期工作。
莆田市水务集团充分发挥融资总平台的作用,对接农业发展银行,统一平台融资,统一放贷,统一还本付息,确保南北洋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工程有序推进。莆田市生态水系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誉良好,履约能力较强。
三、本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_莆田市生态水系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乙方承担_莆田市北洋绿心启动区十里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福建省莆田市,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1.项目名称:莆田市北洋绿心启动区十里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设计
2.规模:北至北大、南至迎宾、西至荔园路、东至木兰溪,占地约302公
顷。包括途径北大村、七步村、濠浦村、莘郊村、西洙村、东阳村、长丰村、东墩村沿线的滨河景观及与长丰村、东阳村、东墩村、西洙村衔接的五大湖体景观。
3设计内容:对北至四口嘴、南至迎宾大道、东至木兰溪、西至西洙村范围
内河道及湖区进行景观设计。具体包括:水系及河道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水路交通游览线路、游憩服务设施建设、景观体系构建等。
4设计阶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
工图设计,变更设计,现场指导与验收等后续服务等。
5.本合同的设计费暂估为¥25,637,028.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
叁万柒仟零贰拾捌元整 )。最终设计费收费按经过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
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工程设计费基准价计费金额相应调整。
6.支付方式
6.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出申请,甲方7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计512.74
万元作为预付款。
6.2方案设计完成并获得批准通过后,乙方提出申请,甲方7日内支付合同
总额的20%,计512.74万元。
6.3初步设计完成并获得批准后,乙方提出申请,甲方7日内支付合同总额
的20%,计512.74万元。
6.4本合同设计费支付达50%起扣预付款,扣回比例为申请资金的50%,直
至扣完为止。
6.5甲方根据乙方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乙方支付至总设
计费的90%(说明:甲方和乙方根据经过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
工程费,按实调整设计费总额,在本期设计费支付时,应按照调整后的设计费总额对之前支付的设计费进行重新计算,按实调整和支付,支付不足的,在本期补足,超量支付的扣回)。
6.6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时,乙方提出申请,甲方7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
100%,并结清设计费。
6.7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7.双方责任
7.1甲方责任
7.1.1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
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
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
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
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甲方已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甲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7.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
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1.4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乙方设计开工的标志。
未收到定金,乙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问,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7.1.5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
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
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7.1.6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
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7.1.7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
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7.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负责解
决。
7.2乙方责任
7.2.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
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
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
责。
7.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7.2.3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
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工程实际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7.2.4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
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2.5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
的定金。
7.2.6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
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8.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9.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
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0.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乙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0.2 本工程项目中,乙方不得指定建设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甲
方需要乙方配合建设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10.3 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
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员参加。
10.4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
费用。
10.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10.7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0.8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9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