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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04-11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FujianNebulaElectronicsCo.,Ltd.)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马江大道石狮路6号1-4#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限为1,700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5.74元

     发行日期        2017年4月13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77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4月11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关注以下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5,07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

公开发售股份,具体发行方案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有财、江美珠、汤平和刘作斌承诺:

    (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将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达晨创丰、肖冰承诺:

    在下述期限内并以在后到期的日期为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上述增资(指2015年6月公司注册资本从4,830万元增至5,070万元的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满三年之日(即2018年6月29日)止;或(2)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满一年之日止。

    3、公司股东鑫鸿管理、秉诚管理、陈天宇、赵兰娥、吴琼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4、公司股东宣元华兴、华兴汇源、华兴新兴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5、除李有财、江美珠、汤平、刘作斌外,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其他股东刘秋明、罗观德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张胜发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有财、江美珠、汤平和刘作斌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实现和确保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而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

    (2)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持股总数的25%。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在本人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人仍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时,本人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其承诺在获得收益后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公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