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7 证券简称:超频三 公告编号:2020-162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8,000 股,回购价格为 4.459 元/
股。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5,691.0612万股减至35,680.2612万股。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刘伟等 7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合计持有的 108,0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4.459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9月1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9 月 11 日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 年 9 月 22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办理完首次授予 295.5 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上市。
7、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办理完成上
述回购事宜。
8、2018 年 9 月 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 2 名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 108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9、2018 年 9 月 19 日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 108 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事项,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上市。
10、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
办理完成上述回购事宜。
12、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刘伟等 7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应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1、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刘伟等 7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8,000 股,占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37%,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3%。
2、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刘伟等 7 人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包括主动离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对其持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后进行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因此限制性股票的首
次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 4.459 元。
因此回购价格为 4.459 元/股,本次回购金额合计为 481,572.00 元,回购资金
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上述股票的拟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 108,000 股,公司总股本将由 35,691.0612 万股变更为 35,680.2612 万股。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后,及时披露公司股份总数和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刘伟等 7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08,000 股,回购价格 4.459元/股。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核实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刘伟等7人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08,000股,回购价格4.459元/股。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律师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回购注销事项须依照《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