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647 股票简称:超频三 公告编号:2020-083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3 月 25 日至 2020 年 4 月 3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4 月 3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
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 2020 年 4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3 万股股票期权。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调整后,本激励计划实际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65 人,授予 949.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9.21 元/份。
7、2020 年 5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彭欣等 3 人因离职而失
去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确定激励对象和激励份额的原则,不再调整各激励对象获授份额,故取消原拟授予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公司本次授予的期权总数由 949.5 万份变为 927 万份。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其他事项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65 人,授予 927 万份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为 9.21 元/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对 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调整授予权益数量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
量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权益数量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