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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45 深市 正元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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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元智慧: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正元智慧: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45        证券简称:正元智慧        公告编号:2023-041

债券代码:123196        债券简称:正元转02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53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50.73 万张,发行价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35,073.00 万元,扣除承销费 450.00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34,623.00 万元。另减除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395.58 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4,227.4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52 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已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了共计 2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已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52
号),截至 2023 年 4 月 24 日止,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350,730,000.00 元,扣
除承销费 4,500,000.00 元(不含税)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346,230,000.00 元,已由主承
销商浙商证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汇入公司以下人民币账户内:

            银行账户                        账号            金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仓前支行    19053601040000805      246,230,000.0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20000035775400117511413  100,000,000.00

              合 计                          ——            346,230,000.00

    另减除保荐费、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3,955,818.47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叁亿肆仟贰佰贰拾柒万肆仟壹佰捌拾壹元伍角叁分(¥342,274,181.53)。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本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浙商证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基础教育管理与服务体化云平台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代表人/主办人可在乙方对外公示的营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
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不可抗力因素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 乙、 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千杭州市的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本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浙商证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运营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邮件方式抄送丙方。 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
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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