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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元智慧:关于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8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本会公议司召开及基董本事情会况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1、假会记议载时、间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9年3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20)。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8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18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②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19年4月17日15:00至2019年4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大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98号海创园18号楼8层)。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36,632,8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94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9,387,3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08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7,245,5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6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2,734,2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10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488,7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23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7,245,5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68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38,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34%;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40,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18%;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38,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34%;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40,281股,占出席会
份的0.7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38,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34%;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40,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18%;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38,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34%;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40,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18%;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38,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34%;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40,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18%;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38,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34%;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40,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18%;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38,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34%;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40,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18%;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38,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34%;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40,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18%;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38,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34%;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640,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18%;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刘秀华律师和虞宙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