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21-084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江北新区聚龙路 8 号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曙阳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49,551,17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5.55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49,550,9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55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4,027,6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0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4,027,4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024%。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刘曙阳先生、倪晓飞先生、吴劲松先生、蔡敬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刘曙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49,550,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刘曙阳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倪晓飞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49,550,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倪晓飞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吴劲松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49,550,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吴劲松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蔡敬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49,550,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蔡敬东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刘曙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4,027,4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1.02.《选举倪晓飞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4,027,4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1.03.《选举吴劲松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4,027,4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1.04.《选举蔡敬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4,027,4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议案 2.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杨鸣波先生、王玉春先生、崔益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总表决情况:
2.01.《选举杨鸣波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49,550,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杨鸣波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王玉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49,550,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王玉春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崔益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49,550,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崔益华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选举杨鸣波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4,027,4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2.02.《选举王玉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4,027,4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2.03.《选举崔益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4,027,4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议案 3.00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徐晓燕女士、周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总表决情况:
3.01.《选举徐晓燕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49,550,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徐晓燕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周艳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49,550,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周艳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选举徐晓燕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4,027,4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3.02.《选举周艳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4,027,4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邵珺律师、刘颖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