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20-054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扣除公司回购股份 1,350,000 股后的
股份总数 62,6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 元(含税)。
公司本次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62,650,000 股
×2.0 元÷10=12,530,000.00 元。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2,530,000.00 元/64,000,000 股
=0.1957813 元。因此,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除权除息日前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除权除息日前收盘价-0.1957813 元。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已获 2020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已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 ;
自本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
62,650,000.00 股为基数,其中回购股份 1,350,000.00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
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 年 6 月 2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 年 6
月 24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6 月 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323 刘越
2 00*****478 吴劲松
南京聚赛特投资管理中心(有
3 08*****810 限合伙)
4 02*****390 刘曙阳
5 01*****170 严渝荫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 年 6 月 15 日至登记日:2020 年 6
月 2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地址:南京江北新区聚龙路 8 号
3、咨询联系人:罗玉清、虞燕
4、咨询电话:025-58647479
六、备查文件
1、《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