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3 证券简称:万通智控 公告编号:2022-034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章程》内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本次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临平区昌达路 122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东路 12 号。 号,邮政编码为 311199。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董事、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 本公司股份。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担的其他义务。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审议达到下 (十六)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审议达到下
列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列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 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