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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42 深市 透景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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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景生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4-20

股票简称:透景生命                     股票代码:300642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ELLGEN   CORPORATION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572弄115号1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透景生命”、“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4,500万股,本次拟发行1,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6,000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见儿及其一致行动人周爱国、牛正翔、景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见儿及其一致行动人周爱国、牛正翔、景人投资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股东凌飞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股东还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见儿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1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其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凌飞集团、上海启明、张江创投、荣振投资、纽士达创投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其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本企业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稳定预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相关预案履行义务人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回购股份预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增持股份预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20%;(3)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增持股份预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100万元)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现金分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