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0 证券简称:德艺文创 公告编号:2021-028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86 号),同意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 18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6,076,254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2,274,995.72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含税)人民币 12,717,153.88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9,557,841.84 元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220,774,000 股 变 更 为
286,850,254 股。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华兴验字[2021]
21004310026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募集资金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授权董事长全权负责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安泰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及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德弘智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弘智汇”)已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 2021 年 4 月 16 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专户的开立
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 募集资金用
号 户名 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金额(元) 途
开户行
德艺文 招商银
化创意 行股份
1 集团股 有限公 591902032710888 274,399,352.92 IP 产品及运
份有限 司福州 营中心
公司 古田支
行
德艺文 兴业银
化创意 行股份 大数据营销
2 集团股 有限公 117120100100133373 25,171,048.75 管理平台建
份有限 司福州 设
公司 晋安支
行
福建德 招商银
弘智汇 行股份
3 信息科 有限公 591907592310666 0 IP 产品及运
技有限 司福州 营中心
公司 古田支
行
福建德 兴业银
弘智汇 行股份 大数据营销
4 信息科 有限公 117120100100136262 0 管理平台建
技有限 司福州 设
公司 晋安支
行
德艺文 福建海
化创意 峡银行
5 集团股 股份有 100042026120010006 30,001,583.33 补充流动资
份有限 限公司 金
公司 福州安
泰支行
合计 329,571,985.00
注: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中“IP 产品及运营中心项目”和“大数据营销管理平台建设项
目”的实施主体为德弘智汇,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以增资或借款的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德弘智汇。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及德弘智汇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德弘智汇、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德弘智汇、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及德弘智汇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及德弘智汇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超、王珺琦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德弘智汇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德弘智汇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德弘智汇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及德弘智汇出具对账
单,并抄送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及德弘智汇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德弘智汇、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及德弘智汇、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兴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及德弘智汇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及德弘智汇、开户银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