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8 证券简称:广和通 公告编号:2023-075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
为提升公司与认证供应商的结算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公司拟对“高性能智能车联网无线通信模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变更。上述调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重大变化,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前海红土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注册的批复》,公司于 2023 年 6 月向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7,884,972 股 , 每 股 发 行 认购 价 格 为 人 民币 21.56 元 , 共 计募 集 人 民 币
169,999,996.32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不含税)4,364,021.21 元,公
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5,635,975.11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全部到位,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 441C000306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使
用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万元)
1 高性能智能车联网无线通信模组 20,677.84 8,500.00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2 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 8,500.00 8,063.60
合计 29,177.84 16,563.60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高性能智能车联网无线通信模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生产测试项目的设备采购事项将由锐凌无线(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凌香港”)为主体实施,研发相关的项目内容将由锐凌无线通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凌深圳”)为主体实施。
公司本次拟将研发费用-认证费用的实施主体由“锐凌深圳”变更为“锐凌香港”。具体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
募投项目
本次变更前 本次变更后
高性能智能车联网 生产测试项目的设备采购由锐 生产测试项目的设备采购、认证
无线通信模组研发 凌香港为主体实施、研发相关的 费用由锐凌香港为主体实施、其
及产业化项目 项目内容将由锐凌深圳为主体 他研发相关的项目内容将由锐凌
实施 深圳为主体实施
除上述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外,高性能智能车联网无线通信模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均不变。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为提升公司与认证供应商的结算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公司拟将“锐凌香港”作为高性能智能车联网无线通信模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研发费用-认证费用的实施主体。
五、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未改变项目建设的投资总额,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监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的相关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锐凌无线(香港)有限公司作为高性能智能车联网无线通信模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研发费用-认证费用的实施主体,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与认证供应商的结算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可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与会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宜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
七、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О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