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0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变更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住所名称变更情况
为了规范企业地址描述,公司拟完善公司住所登记信息。公司原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公司章程》上的地址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25 号,现将公司住所统一变更为: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25 号。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七条 公司住所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 第七条 公司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
开发区纬三路 25 号,邮政编码:312369。 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25 号,邮政编
码:312369。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本公司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称“总裁”,以下称“总裁”)和其他高级管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异丁酰氯(中间产品)、90%亚磷 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范围详见《安全生
酸(副产)、20%氢溴酸(副产)、15%氢溴酸 产许可证》)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不含危(副产)、20%盐酸(副产)、二氯乙烷(回 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自收)、甲苯(回收)、甲醇(回收和副产)、 产产品,化工产品的研发。(依法须经批准吗啉(回收);生产:空气(压缩的)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20Nm3/min;1,3-二乙基苯(回收)(许可证 活动)。
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生产:
2-甲基-1-(4-甲硫基苯基)-2-吗啉-1-丙
酮;生产:光引发剂(其中 ITX(2-异丙基
硫杂蒽酮)),光引发剂-6699(1-(4-吗啉
苯基)-2-(二甲基胺)-2-苄基-1-丁酮))。
生产:184(1-巯基-环已基-苯基甲酮),生
产:TPO(2,4,6-三甲基苯甲酰基-二苯基
氧化磷),净水剂 PAC(副产);生产:巯基
光固化剂(除化学危险品);生产溴化钠盐
(副产);销售自产产品;化工产品的研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
等执行。 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
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补亏损方案;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修改本章程;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修改本章程; 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出决议; 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的担保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的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