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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材:关于总裁辞任及董事长兼任总裁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7

扬帆新材:关于总裁辞任及董事长兼任总裁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4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裁辞任及董事长兼任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总裁辞任事项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了公司总裁李耀土先生的辞呈。李耀土先生因个人原因,辞任总裁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李耀土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李耀土先生辞去总裁职务后仍将继续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并将依照法律、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及其做出的各项股份变动承诺。

    李耀土先生原定总裁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日止。截至本公告日,李耀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4,000股,通过宁波新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17,389股,合计持股831,3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李耀土先生辞去公司总裁职务后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其他相关承诺。

    李耀土先生在担任公司总裁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贯彻与执行了董事会决策,在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运作、项目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李耀土先生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董事长兼任总裁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经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总裁辞任及聘任总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樊彬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职务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樊彬先生曾于2012年12月至2017年11月担任公司总裁,并自2017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拥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具备担任公司总裁的能力与资格。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7 日
附件:

                        樊彬先生简历

    樊彬:1979 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英国诺森比亚大学
分析化学专业硕士学位,化工产品研发的中级工程师职称。历任浙江寿尔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总裁,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现任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马绍尔 SFC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浙江寿尔福化学有限公司董事、缙云县沙坑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樊彬先生目前通过马绍尔 SFC 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37,175,400 股;通过
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12,605,926 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9,781,32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21%,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樊培仁、杨美意、樊彬。樊培仁和杨美意为夫妻关系,樊彬为樊培仁、杨美意夫妇之子。樊培仁、杨美意、樊彬分别持有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5.97%、25.10%、22.67%的股权,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持有公司 23.69%的股权;樊彬持有马绍尔 SFC 有限公司 100%股权,马绍尔 SFC
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5.84%的股权。樊培仁、杨美意、樊彬通过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马绍尔 SFC 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39.53%的股权。另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樊相东为樊彬堂弟。

    除此之外,樊彬先生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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