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20-058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扬帆新材”)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同意将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71 号文核准,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扬帆新材”)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3,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2 元。
公司本次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60.00 万元,扣除应支付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 3,500.0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6,560.00 万元,另扣减信息披露费 425.00 万元(含税)、律师费 498.00 万元(含税)、审计验资费993.00 万元(含税)、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 41.00 万元(含税)后,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4,603.00 万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到位,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1493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 募集资金投 占总筹资额 建设期 项目备案
额 资金额 比例
5,000t/a 光引发剂 2 年 彭发改字
1 系列产品建设项目 19,603 19,603 79.68% [2015]165 号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000 5,000 20.32% 2 年 虞经开区投资
[2015]118 号
合 计 24,603 24,603 100%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使用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2018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募投项目“5,000t/a 光引发剂系列产品建设项目”整体变更为“29,000t/a 光引发剂、医药中间体项目”,实施地点为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巴音敖包工业园,项目实施主体为扬帆新材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扬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扬帆”)。具体内容详见公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见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 调整后拟用募 实际投入募集 说明
号 投资总额 集资金总额 资金总额
5,000t/a 光引发剂系列产品 已变更
1 建设项目 19,603 40 40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000 5,000 3,460.89 拟结项
29,000t/a 光引发剂、医药中 已完成
3 间体项目 0 19,563 20,811.68
合 计 24,603 24,603 24,312.57
注:“29,000t/a 光引发剂、医药中间体项目”实际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20,811.68 万元超出
调整后拟用募集资金总额 19,563 万元,是因为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和利息收入。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募集资金节余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将该项目予以结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截止 2020 年 8 月 17 利息净额 项目结余金额
总额 日已投入金额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000 3,460.89 264.08 1,803.19
1、截至 2020 年 8 月 17 日,实际节余募集资金为 1,803.19 万元(含未支付
工程设备等款项约 338.4285 万元)。本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实施完成前,研发中心需支付的工程设备等款项将继续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余款支付;本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实施完成后,研发中心仍未支付的工程设备等款项将全部由自有资金支付。
2、因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一定时间间隔,节余补流金额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际转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实际金额为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在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严格实施精细化管理,对各项资源进行合理调度和优化配置;持续推行降本增效项目,严控各项支出,合理降低了项目的建设成本,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四、结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结项,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
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对应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将办理销户手续。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有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相关的审批程序和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拟将节余募集资金利息及理财收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有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规定,合法有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
利益最大化;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扬帆新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保荐机构对扬帆新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