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18-048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已获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
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
234,750,130.00 股为基数,其中回购股份 0.00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 年 6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 年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6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 6 月 1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31 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08*****132 SFC CO., LTD.
3 08*****335 宁波新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 年 6 月 11 日至登记日:2020 年 6
月 1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 31 号扬帆大厦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樊相东
咨询电话:0571-87663663
传真电话:0571-87663663
六、备查文件
1、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