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19-078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6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72,28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23,476.02 万股的 1.05%。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 年 8 月 5 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
为自 2017 年 8 月 5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4 日止,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并未接
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出具了《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之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4、2017 年 9 月 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独立意见。
5、2017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公司已完成所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6、2018 年 7 月 6 日,根据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向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30.00 万股。
7、2018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回购注销林倩、贺宏博、廖继华等 9 人因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锁而持有的公司 20,000 股限制性股票。
9、2019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情况说明
1、限售期已届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予以限
售,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20%
限售期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40%
限售期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40%
限售期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届
满。
2、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 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扬帆新材 2018 年财
务数据进行审计所出具的中汇会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审【2019】0322 号《审计报告》,
以 2016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公司 公司 2018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的净利润为 137,484,515.51 元,在
40%。 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增长率
较 2016 年度未低于 40%,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
励对象个 人层面的考 核按照公司 现行薪酬 与考核的相 关规定组织 实 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
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 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
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
A 100%
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