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17-051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扬 帆新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决定以2017年9月7日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向190名激励对象授予33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标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1、授予价格:10.59元/股
2、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授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的
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比例
李耀土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7.5 2.083% 0.063%
书、董事
陶明 副总经理 7.2 2% 0.06%
朱俊飞 副总经理 7.2 2% 0.06%
刘辉 副总经理 7 1.944% 0.058%
吴红辉 技术总监 6.5 1.805% 0.054%
上官云明 财务总监 6.5 1.805% 0.054%
其他激励对象(190人) 288.1 80.028% 2.401%
预留部分 30 8.333% 0.25%
合计 360 100% 3%
注:
1、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三)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 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
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40%
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预留解除限售期 预留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6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公司扣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
以2016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公司扣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以2016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公司扣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公司扣除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以2016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公司扣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未满足第1款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
得申请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第2款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申请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议案。
2、2017年8月5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
为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并未接
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8月15日出具了《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之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8月2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议案。并
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4、2017年9月7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