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6 证券简称:同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3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84 名,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93,34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423,191,045 股的 0.4947%。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和药业”)
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 184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093,34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方式和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449.00 万股,约占公司
股本总额 20,978.2177 万股的 2.14% 。其中首次授予 395.28 万股,
约占公司股本总额 20,978.2177 万股的 1.88%;预留 53.72 万股,约
占公司股本总额 20,978.2177 万股的 0.26%。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1.75 元。
4、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24 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人员。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日股本总额的
(万股) 例 比例
1 王小华 董事 12.68 2.82% 0.06%
2 蒋慧纲 董事 9.85 2.19% 0.05%
3 胡锦桥 财务负责人 8.07 1.80% 0.04%
中层管理人员(43 人) 184.2 41.02% 0.88%
核心骨干(178 人) 180.48 40.20% 0.86%
预留部分 53.72 11.96% 0.26%
合计(224 人) 449 100.00% 2.14%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3、2022 年 4 月 26 日至 5 月 5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确定以 2022 年 6 月 17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1.75 元/股,向 1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2.55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 年 1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3 年 1 月 13 日为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向姚晓
华女士授予 7.4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79 元/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3 年 1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就相关事项发
表了核查意见。
9、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的差异
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经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拟对上述6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9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90人调整为184人,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2,093,340股。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董事会关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 4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17 日,上市日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
届满。
(二)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类别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公司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对象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解除限售条件。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