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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36 深市 同和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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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药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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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36    证券简称:同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5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676号文《关于同意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2,926,16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9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7.1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0,764,128.4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9,235,868.7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4883号验资报告。

  二、 资金专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奉新冯川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赣州银行奉新支行(以下简称“赣州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3年7月11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户开  募集资金专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号      户行          项账户    (万元)

 1  中国建设银行奉新  3605011023610    14,056.60

        冯川支行        000054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508260129000                二厂区部分车间、装置新、
 2  有限公司奉新支行      315888        15,000.00    改、扩项目二期工程

 3  赣州银行奉新支行  2875300103010    30,000.00

                          000858

 4  中国建设银行奉新  3605011023610    2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冯川支行        0000546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赣州银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经纬、刘海燕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
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8、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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