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6 证券简称:同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3-007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由于激励对象姚晓华女士作为公司董事之关联人在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6 月 17 日)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暂缓授予姚晓华女士限制性股票。 截至目前,姚晓华女士的限购期已满,并且满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全部授予条件。
2、列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上述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