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5 证券简称:中达安 公告编号:2024-039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2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03 号维多利广场 A 座 20
楼一号会议室
3、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萌
会议召开符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35,584,197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26.10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35,406,597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25.97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7,60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13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7,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0.13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7,60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1303%。
3、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4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65%;
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3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441%;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8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4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65%;
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3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441%;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8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4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65%;
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3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441%;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8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4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65%;
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3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441%;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8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4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65%;
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3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441%;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8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4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65%;
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3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441%;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8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63,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84%;
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1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441%;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8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33,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64%;
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3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441%;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8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4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65%;
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3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441%;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8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4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65%;
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3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441%;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8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4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65%;
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3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441%;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8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44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65%;
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3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441%;反对 14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85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郑怡玲律师和李伟杰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