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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公告日期:2017-03-30

        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DaanProjectManagementCo.,Ltd.

           (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1421号圣地大厦六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一七年三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达安股份”、“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达安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达安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2017年9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陈志雄、刘明理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达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股东广州鑫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甘露、王胜、赵瑞军、黄曦仪、庄烈忠和黄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达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股东深圳平安天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尹文飞以及深圳市智汇天成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本人/本企业入股达安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达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君晔、李涛、陈志雄、甘露、王胜、邵尤河、赵瑞军、黄亮、黄曦仪、庄烈忠和罗元飞承诺:在本人所持有的达安股份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达安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其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底价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承诺: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达安股份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其所持有的达安股份股份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达安股份并予以公告。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达安股份。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2、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陈志雄、甘露、王胜、广州鑫胜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本企业/本人在达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达安股份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达安股份并予以公告。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达安股份。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措施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

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3)其他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份,如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选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虽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

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实施股

份回购议案,并在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后,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期限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可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2%。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公司符合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份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之日或在满足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