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DaanProjectManagementCo.,Ltd.
(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1421号圣地大厦六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2,1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
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2,120.00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480.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12.39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3月23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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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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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风险
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0,515.44
万元、33,331.19 万元和 34,734.13 万元,占同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88.93%、81.76%和 70.02%。公司的应收账款收款对象主要系三大通信运营商,
具有较好的信用基础并且为公司的长期合作对象。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较高主要原因系公司给予三大通信运营商的信用周期较长,而且三大通信运营商付款审批流程繁琐,耗时较久。公司已就上述应收账款采用了比较稳健的坏账计提政策,坏账准备计提充分。但是若宏观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主要客户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按期回收或无法收回,将对公司收入、资金周转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广东达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广东达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持有广东达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广东达安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陈志雄、刘明理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广东达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股东广州鑫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甘露、王胜、赵瑞军、黄曦仪、庄烈忠和黄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1-1-3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广东达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股东深圳平安天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尹文飞以及深圳市智汇天成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本人/本企业入股广东达安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广东达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君晔、李涛、陈志雄、甘露、王胜、邵尤河、赵瑞军、黄亮、黄曦仪、庄烈忠和罗元飞承诺:在本人所持有的广东达安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广东达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其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其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君晔和李涛承诺: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广东达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广东达安股份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广东达安并予以公告。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1-1-4
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广东达安。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2、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陈志雄、甘露、王胜、广州鑫胜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本企业/本人在广东达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广东达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广东达安并予以公告。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广东达安。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措施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
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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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3)其他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份,如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选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虽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
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