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内容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671,510.47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伟峰 秦 致 王志成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