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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33 深市 开立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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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医疗: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3

开立医疗: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33        证券简称:开立医疗          公告编号:2022-002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68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851,745 股,发行价格为 27.7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3,999,993.55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 4,944,026.2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69,055,967.35 元,其中计入股本 27,851,745.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41,204,222.35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出具了《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78 号)。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2022 年 1 月 13 日,公司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
户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深圳南山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距募集资金到位未超过一个月,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初始存储额(元)      募投项目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4000020319200789913    245,167,501.10    彩超、内窥镜产品
      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研发项目

      汇丰银行(中国)有                                          总部基地建设项
 2  限公司深圳分行      622082345050        526,945,700.00(注 1) 目、松山湖开立医
                                                                  疗器械产研项目

                    合计                      772,113,201.10(注 2)

  注 1:该笔资金包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和“松山湖开立医疗器械产研项目”的募集资金,其中“松山湖开立医疗器械产研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37,613.45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开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开立”)实施,后续经董事会批准后资金将转移至广东开立名下账户,并另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注 2:该笔资金还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税)3,057,233.75 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769,055,967.35 元。

    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彩超、内窥镜产品研发项目”专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深圳南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00020319200789913,截止 2021 年 12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24516.75011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彩超、内窥镜产品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小元、王里刚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十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六、联系方式。

    (二)“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及松山湖开立医疗器械产研项目”专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22082345050,截止 2021 年 12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52694.57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及松山湖开立医疗器械产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小元、王里刚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十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六、联系方式。

    三、备查文件

    公司本次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深圳南山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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