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2 证券简称:光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1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彭万华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
声明》,彭万华先生的儿子彭剑雄先生、女儿彭剑敏女士于 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1 年 2 月 23 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独立董事彭万华先生的儿子彭剑雄先生、女儿彭剑敏女士于 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1 年 2 月 23 日期间对公司股票进行证券交易操作,具体情况如
下:
股东 交易股数 交易均价 交易金额
交易方式 交易时间 交易方向
名称 (股) (元/股) (元)
集中竞价 2021.1.4 买入 5,800 14.08 81,664
彭剑雄 集中竞价 2021.1.5 卖出 2,800 13.74 38,472
集中竞价 2021.1.15 卖出 200 13.42 2,684
彭剑敏 集中竞价 2021.2.23 买入 2,000 12.78 25,550
上述交易彭剑雄先生亏损 1,084 元,彭剑敏女士尚未产生收益,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彭剑雄先生持有 2,800 股公司股票,彭剑敏女士持有 2,000 股公司股票,彭万华先生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4, 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16%。
二、 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发生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彭万华先生及其儿子彭剑雄先生、女儿彭剑敏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措施如下: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彭剑雄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卖出股份*(当天卖出价-买入价)=【200*(13.42-14.08)+2800*(13.74-14.08)】= -1084 元。经公司与彭剑雄先生确认,本次误操作行为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彭剑雄先生在本次误操作中实际亏损 1,084 元。在发现问题后,彭剑雄先生亦及时停止股票操作,积极配合公司核查,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彭剑敏女士本次短线交易尚未产生收益,经公司与彭剑敏女士确认,本次误操作行为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在发现问题后,彭剑敏女士亦及时停止股票操作,积极配合公司核查,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2、彭万华先生声明事先其并不知晓彭剑雄先生、彭剑敏女士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亦未告知其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彭剑雄先生、彭剑敏女士亦声明,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从任何其他主体获得公司非公开信息并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彭万华先生及其儿子彭剑雄先生、女儿彭剑敏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表示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且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会已再次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彭万华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特此公告。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