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经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监事会同意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经核实,除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后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而放弃激励资格以外,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5月6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向符合条件的59名激励对象授予426.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