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1 证券简称:久吾高科 公告编号:2023-006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班戈错盐湖原卤提锂技术开发合作进展
暨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风险提示
(1)本合同约定项目运营期60个月,且公司收取的运营服务费按照项目产品实际产量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履约能力、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不利影响,可能存在本合同内容无法正常履行或项目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2)本合同项目的实施尚需西藏中鑫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环评等前置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本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4月13日,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西藏中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中鑫”)签订了《西藏班戈错盐湖2000t/a氯化锂中试生产线建设、运营和技术服务BOT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将相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合同签订概况
1、合同签订的背景与目的
西藏中鑫注册于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区,主要从事矿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锂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拥有西藏班戈错(与“班嘎错”同意)盐湖资源开发权。班戈错盐湖锂资源储量丰富,镁锂比低,区域位置优越,基础设施相对完备,具有较好的开发利用条件。
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与西藏中鑫签订了《班嘎错盐湖吸附耦合膜法原卤
提锂技术开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将采用“吸附耦合膜法原卤提锂技术”在班戈错盐湖现场开展钛系吸附剂小试实验,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班嘎错盐湖原卤
提锂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公司在班戈错盐湖现场开展数月的小试实验,打通了钛系吸附剂吸附在班戈错盐湖应用的工艺流程,试验结果表明,利用公司钛系吸附剂耦合膜分离工艺,能够在班戈错盐湖高效稳定提取高品质氯化锂,使该盐湖具备产业化开发的条件。
西藏中鑫拟于班戈错盐湖开展 48,000t/a 粗品氯化锂项目建设,出于合理推
进工业化生产线的进一步放大以及运行优化的考虑,现决定与公司合作,开展规模为 2,000t/a 氯化锂的中试生产线建设工作。
2、合同签订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4 月 13 日,公司与西藏中鑫签订了《西藏班戈错盐湖 2000t/a 氯化
锂中试生产线建设、运营和技术服务 BOT 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与西藏中鑫合作开展“西藏班戈错盐湖 2000t/a 氯化锂中试生产线建设、运营和技术服务
BOT 项目”,项目采用 BOT 合作模式,委托运营期 60 个月。公司利用自有钛系
1.95 亿元;西藏中鑫负责卤水采集供应以及厂房和配套设施的投资。运营期内,公司根据项目产品的实际产量按照每吨 3.785 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收取运营服务费。运营期满后,公司将相关设备资产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西藏中鑫。
二、 本次合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交易对手公司情况
1、公司名称:西藏中鑫投资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686837779J
3、法定代表人:贾立新
4、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矿产业投资、矿产品加工及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6、注册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区 2 区 14 号办公楼
7、关联关系:西藏中鑫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交易对手方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手方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三)交易对手方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显示,西藏中鑫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资信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合同的履约能力。
三、 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西藏中鑫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
西藏班戈错盐湖 2000t/a 氯化锂中试生产线建设、运营和技术服务 BOT 项目
(三)合作模式
项目采用 BOT 合作模式,预计项目建设期 6 个月、调试验收期 7.5 个月,项
目委托运营期为 60 个月。乙方利用自有钛系吸附剂提锂技术负责卤水采集工段以后的相关卤水提锂工艺包的研发、中试线的设计、工艺设备投资、建设、运营以及技术服务;甲方负责卤水采集供应以及厂房和配套设施的投资,并向乙方支付相应运营服务费用。运营期满后,甲方完成相关费用支付义务后,乙方将经甲方确认的相关设备资产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甲方。
(四)项目投资规模
乙方承担本项目的工艺设备投资、建设、运营及技术服务,包括工艺包的研发和设计工作,设备投资建设总费用不超过 1.95 亿元。
(五)双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合作项目的采卤工程、厂房道路等土建工程,以及水、电等配套设施的构建,满足本项目生产需要。
2、甲方承诺保证享有班戈错盐湖采矿权,并且优先足额提供合格的盐湖卤水以及淡水给本项目,满足项目生产需要。
3、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建设运营中需要的行政批复,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环评批复、建设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水土保持、水资源、安全及环保批复等,使得项目合法合规进行。
4、乙方承担本项目的工艺设备投资、建设、运营及技术服务,包括工艺包的研发和设计工作,项目按照年产量不低于 2,000 吨折百氯化锂产品进行设计。
5、乙方负责项目建设及委托运营期限内的项目生产运营,并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办理的政府立项、报建、环评、安评等手续提供完整、真实资料,协助甲方完成上述手续办理。
6、乙方负责项目生产运营管理,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产能、运营成本、产品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技术附件约定的氯化锂产品。
(六)主要运营条款
1、甲方承担项目调试期、运营期的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人工成本、膜及吸附剂材料等耗材更换成本、制造费用以及维修费用等。
2、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完成项目产品的交付与验收。
(七)费用支付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营服务费。运营期内,甲方每半年支付一次运营服务费,每期运营服务费按照 3.785 万元/吨乘以实际产量计算。
(八)主要违约责任
1、甲方须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营服务费,若甲方无正当理由出现逾期未支付的情形,应以逾期未付金额为基数,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乙方有义务提醒甲方支付运营服务费,如甲方在收到乙方提醒后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公告第(九)项“特别约定”第 3 款情形退出本项目。
2、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使生产线性能考核验收合格的,甲方同意给予乙方 3 个月的整改期,以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产量标准,整改期内所花费的所有生产成本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继续整改或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乙方赔偿甲方6 个月的运营服务费,即 3,785.00 万元。
(九)特别约定
1、合作期间,出现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运营(不可抗力除外)的情形,甲乙双方本着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可适当延长运营期限,但累计延长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2、如项目通过甲方验收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履行从而导致双方损失的,由协议双方各自承担损失。如项目有条件恢复正常运行,双方同意按本项目合同继续执行。
3、甲方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运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逐期
支付乙方运营服务费,支付后乙方投入设备归甲方所有,本合同及其余所有补充协议自动终止。
4、乙方技术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运行,双方按照本公告第(八)项“主要违约责任”第 2 款约定执行。
5、除本条上述规定情况外,合作期满后,乙方以 1 元价格将相关工艺设备
资产所有权转移给甲方。合作期间内,双方各自拥有的项目相关资产发生财产灭失、被窃、损坏的风险和损失费用由各自承担。
(十)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 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公司与西藏中鑫签订的合同,公司拟投入的设备投资金额预计 1.95
亿元人民币,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36.13%,本合同项目采用 BOT 合作模式,约定运营期 60 个月,公司根据项目产品的实际产量按照每吨3.785 万元的标准向西藏中鑫收取运营服务费,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最终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如本合同项目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合同的签订,体现了公司在盐湖提锂业务领域的竞争优势,如本合同项目顺利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盐湖提锂领域的市场影响力水平以及业务承接能力,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一定积极影响。
3、本合同的履行预计不会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
五、 风险提示
1、本合同约定项目运营期 60 个月,且公司收取的运营服务费按照项目产品
实际产量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履约能力、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不利影响,可能存在本合同内容无法正常履行或项目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2、本合同项目的实施尚需西藏中鑫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环
评等前置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本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披露本次日常经营合同的履行及重要进展情况。
八、 备查文件
1、《西藏班戈错盐湖 2000t/a 氯化锂中试生产线建设、运营和技术服务 BOT
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