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1 证券简称:久吾高科 公告编号:2022-053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0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5,4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5,400.00万元,扣除相关协议约定的保荐及承销费用660.38万元(不含税),律师费用 30.00 万元(不含税),审计及验资费用 23.58 万元(不含税),资信评级费 23.58 万元(不含税),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104.28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558.17 万元,用于公司“高性能过滤膜元件及装置产业化项目”,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中汇会验
[2020]4583 号)。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高性能过滤膜元件及装置产业化项目”尚未使用的全部募集资金余额用于公司“年产6000吨锂吸附分离材料项目”、“钛石膏资源化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性资金,其中“年产 6000 吨锂吸附分离材料项目”将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久吾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久吾”)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及部分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以及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子公司执行董事)或其书面授权人士根据本次募投项目 变更情况和实际需求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签署等相关事项。
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西藏久吾已新开立银行账户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 变更后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用途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300188000041547 钛石膏资源化项
限公司 南京江北新区支行 目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300188000041629 年产 6000 吨锂吸
限公司 南京江北新区支行 附分离材料项目
西藏久吾新材料科技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28900001040035007 年产 6000 吨锂吸
限公司 公司格尔木分行 附分离材料项目
近日,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授权,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直属上级机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就每个募 集资金专户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全资子公司西藏久吾、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300188000041547,截至2022年6月23日,专户金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钛石膏资源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300188000041629,截至2022年6月23日,专户金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6000吨锂吸附分离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超、王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西藏久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8900001040035007,截至2022年6月24日,专户金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6000吨吸附分离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超、王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久吾高科、国泰君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
2、久吾高科、国泰君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二);
3、久吾高科、西藏久吾、国泰君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