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1 证券简称:久吾高科 公告编号:2022-017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久吾转债”)2,540,000张,可转债于2020年4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20年9月28日,“久吾转债”进入转股期,债券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久吾转债”以票面金额按照当期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票。2021年10月21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久吾转债”停止转股,并于2021年10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因“久吾转债”转股增加了10,895,910股。同时,公司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3,121,212股,新发行的股份于2022年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
基于以上原因,公司总股本由 2020年期末的108,624,902股增加至122,642,024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08,624,902.00元增加至122,642,024.00元,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同步修订。
同时,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修订了《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2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顺利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
记及《公司章程》备案等事宜,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
理相关手续。本次修订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序号 内容 序号 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624,902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2,642,024 元。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624,902 股,公司的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2,642,024 股,公司的股
条 本结构为:普通股 108,624,902 股,其他种 第二十条 本结构为:普通股 122,642,024 股,其他种
类股 0 股。 类股 0 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第二十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 形之一的除外:
三条 的股份: 条 ......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第二十五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四条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条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第二十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五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财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 务资助事项;
第四十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 第四十一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
条 保事项; 条 保事项;
...... ......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二十)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
司股份方案; 司股份方案;
......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债率超过 70%; 审议: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第四十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第四十三 债率超过 70%;
二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条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他情形。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他情形。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四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第四十四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条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