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1 证券简称:久吾高科 公告编号:2022-006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72 号),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久吾高科”)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121,212 股,发行价格为 33.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02,999,996.00 元,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已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 300.00 万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 99,999,996.00 元划转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3,298,065.29 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9,701,930.7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2]0018 号)。本次发行的新股已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久吾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 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久吾环保”)已将相关新开立的银 行账户确定为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2022年1月27日,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授权,公司及久吾环 保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直属上级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就每个募集资金专户分别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2022年1月27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用途
江苏久吾高科技 中信银行股份 盐湖提锂中试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南京 8110501012601874912 65,000,000.00 平台建设项目
湖南路支行
江苏久吾高科技 中信银行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南京 8110501013601878030 34,999,996.00 固危废智能云
湖南路支行 仓综合服务项
江苏久吾环保产 中信银行股份 目
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南京 8110501011301875195 0
湖南路支行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对应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钱健、邓超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江苏久吾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钱健、邓超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六、备查文件
1、久吾高科、国泰君安、中信银行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
2、久吾高科、国泰君安、中信银行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二);
3、久吾高科、久吾环保、国泰君安、中信银行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