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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周茂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166 号
周茂:
你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你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买入普利转债 20,892 张,成交均价 100 元/张,成交金额
2,089,200 元,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卖出 16,230 张,成交均价 125.18
元/张,成交金额 2,032,123.85 元。上述交易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3.8.1 条的规定。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
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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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