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9 证券简称:新劲刚 公告编号:2024-050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
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4 年 6 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及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已完成归属,新增 1,635,075 股股份,公司总股
本将由 249,788,349 股增至 251,423,424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49,788,349
元变更为 251,423,424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上述注册资本
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原章程 新章程
第 1.0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9,788,349 第 1.0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1,423,424
元。 元。
第 3.07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9,788,349 股,均 第 3.07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1,423,424 股,均
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 3.17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 3.17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
第 3.19 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第 3.19 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15 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前 10 日内; 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
依法披露之日内; 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他期间。
第 4.05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第 4.05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股东大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损方案;
算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决议; 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一)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事项;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交易。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 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第 4.1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第 4.1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除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出决议外,上述股东大会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行使。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 4.1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第 4.1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
三分之二时; 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分之一时;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第 4.24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 4.24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临时提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 4.53 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 第 4.53 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