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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劲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3-23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ING-STRONGNEWMATERIALTECHNOLOGYCO.,LTD.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五金工业区博金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479段)

                              2017年3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股票上市报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股份锁定安排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刚、雷炳秀、王婧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所持发行人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彭波、彭平生、周琼丽、雷淑云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所持发行人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以上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所持发行人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的承诺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人保证不因承诺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有王刚(持股48.05%)、雷炳秀(持股

11.36%)、北京凯鹏达(持股8.00%)、彭波(持股7.10%),其相关承诺如

下:

    王刚、雷炳秀、彭波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

    北京凯鹏达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比例可能达到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

    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净资产和股份数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如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公司回购、相关人员(即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立即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

    ②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无论首次触发启动条

件时公司董事会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自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后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

    (2)控股股东承诺:

    ① 每次触发启动条件后增持总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 单次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前项

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回购

    (1)在出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无论是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抑或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后每隔3个月后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在发生下列任一条件时,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①控股股东未按期提出增持计划、按照相关法规和承诺无法进一步增持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

    ②控股股东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且实施完毕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后启

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前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

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

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公司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在公司符合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出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无论是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抑或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后每隔3个月后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则在发生下列任一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就本次触发的启动条件,在控股股东未按期提出增持计划、按照相关法规和承诺无法进一步增持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及虽有计划但未实施的情形下,若公司董事会未按期公告是否实施回购,或因各种原因导致股份回购预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

    ②启动条件被触发时,公司董事会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制定回购股份方案且实施完毕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③启动条件被触发时,公司董事会虽制定回购股份方案,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作出终止回购股份的决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启动条件被触发时,公司股东大会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作出不回购的决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