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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5月2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6-05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ING-STRONG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五金工业区博金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
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57 号五层 479 段)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
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新劲刚创业板首发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 1,666.67 万股,发行
完成后公开发行股份总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666.67 万股;若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
量,发行人股东可以公开发售股份,同时相应减少发行
新股数量, 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333.33 万股且不超过自
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
量,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或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666.67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5 月 27 日
新劲刚创业板首发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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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
事项进行提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
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和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刚、雷炳秀、王婧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所持发行人部分股份外, 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
述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股东的承诺
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所持发行人部分股份外, 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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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直接持
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的承诺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
述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人保证不因承诺人的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有王刚(持股 48.05%)、雷炳秀(持股
11.36%)、北京凯鹏达(持股 8.00%)、彭波(持股 7.10%),其相关承诺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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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王刚、雷炳秀、彭波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将通过合法方
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
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
北京凯鹏达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
持,并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比例可
能达到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大宗
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
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
述发行价、净资产和股份数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如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
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
稳定股价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
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公司回购、
相关人员(即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股
本变动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立即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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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发生下列任一事件
时,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
②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无论首次触发启动条
件时公司董事会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稳定股价预案的
规定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 自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后任一时点触
发启动条件。
( 2)控股股东承诺:
① 每次触发启动条件后增持总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② 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前项
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回购
( 1)在出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无论是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抑
或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后每隔 3 个月后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 在发生下列任一条
件时,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①控股股东未按期提出增持计划、 按照相关法规和承诺无法进一步增持或明
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
②控股股东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且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后启
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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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前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
本项执行。
(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
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公司回购股份
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 5)在公司符合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
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
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
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 1)在出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无论是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抑
或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后每隔 3 个月后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 则在发生下列任一
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 及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