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8 证券名称:亿联网络 公告编号:2017-038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 现场会议: 2017年 9月18 日(星期一) 14:30。
(2) 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7年9月18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9月
17日15:00至2017年9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望海路63号之二四楼会
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陈智松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36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56,053,300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75.0680%。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000,000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74.996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29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53,300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0.0714%。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0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53,3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4.75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56,050,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3,100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550,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28%;3,100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7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6,046,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79%;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21%;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546,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086%;6,800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14%;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6,046,7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82%;6,600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546,7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43%;6,600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57%;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的郭宏清律师、周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