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15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0.45 元/股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测导航”)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5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
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0.45 元/股。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1 人,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时任职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珞珈新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珞珈新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4、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21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41,432,028股的0.63%。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5、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5个月、27个月、39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30%
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2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30%
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3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9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40%
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5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6、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业绩考核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子公司珞珈新空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子公司珞珈新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子公司珞珈新空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珞珈新空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珞珈新空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4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珞珈新空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75%
注:1. 上述“营业收入”仅指珞珈新空基于自身研发、生产的产品和解决方案而产生的销售收入(且这部分产品/解决方案已确认交付给终端客户),不包含销售母公司或华测导航其他子公司产品带来的营业收入,亦不包括珞珈新空代理销售带来的营业收入。并且,珞珈新空销售给华测导航的产品定价是基于成本管理、市场竞争和历史定价经验制定的,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2.子公司珞珈新空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由审计机构独立审计结果而定。
若珞珈新空未满足某一年度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有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A、B+、B、C、D五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评结果 A B+ B C D
个人层面 100% 90% 0
解除限售比例
若公司层面和子公司珞珈新空层面业绩考核均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统一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5、2020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
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监事会发
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后授予限制性股票。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12月28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