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6 证券简称:华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1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2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3 公司股份总数为18,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18,0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1元。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4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
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约定办理。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在3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
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
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
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5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
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6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
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7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
新增条款 第三十六条